細胞學說
首先由德國植物學家 J. M.施萊登( Schleiden, 1838)和德國動物學家 T.施旺( Schwann, 1839)兩人提出的,是關于一切植物和動物均由細胞構成,細胞是生物體結構和功能的基本單位的學說。 人類對生物體微觀結構的認識和顯微鏡的發明及其技術發展分不開。
1665年 R.胡克( Hooke)用自制顯微鏡觀察木栓薄片,首先發現并描述了死細胞。
1671年, M.馬爾比基( Malpighi)觀察到活細胞內的細胞質。
1675年 A.列文虎克( Leeuwenhoek)觀察到原生動物、人和哺乳動物的精子,首先描述了鮭魚紅細胞的核。
1831年 R.布朗( Brown)在蘭科植物葉表皮細胞中發現細胞核及核仁。
1835年 F.杜雅丁( Dujardin)發現根足蟲和多孔蟲細胞的內含物。
1839年 J. E.浦金野( Purkinje)把植物細胞中物質統稱原生質,同年 H.莫爾( Mohl)和 C. W.內格利( Ngeli)指出原生質是動植物細胞所具有的共性成分。早在 1809年 C. F.米貝爾( Mirbel)就指出:“植物是由有膜的細胞性組織構成”。
1824年, R. J. H.杜特勞( Dutrochet)提出:“一切動植物器官和一切組織,實質上只是由形態不同的細胞構成”。
1838年施萊登根據他對大量植物的觀察,寫出著名論文《植物發生論》,論證了所有植物體都是由細胞構成的。
1939年施旺根據對動物細胞的大量研究成果,發表著名論文《動植物的結構和生長的一致性的顯微研究》,認為動物體也由細胞構成,并正式提出細胞學說。但是,施萊登和施旺對細胞的來源則認識不清。
1855年, R. C.微耳和( Virchow)明確提出:“一切細胞來自細胞”。現今所稱的細胞學說包括 3個內容:
( 1)細胞是一切多細胞生物的基本結構單位,對單細胞生物來說,一個細胞就是一個個體;
( 2)多細胞生物的每個細胞為一個生命活動單位,執行特定的功能;
( 3)現存細胞通過分裂產生新細胞。細胞學說的創立是生物科學發展的里程碑,對生物科學向微觀領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細胞學說揭示了生命結構的共性,表明細胞生物有著共同起源,生物彼此之間有著親緣關系,從而為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奠定了唯物主義的基礎。因此,恩格斯把細胞學說列入 19世紀自然科學的三大發現之一。


